概念和功能 根据股东协议这一术语(意大利法律文献创造的表达方式),各种类型的业务运营通常组合在一起,其共同目的是在公司成立合同之外,利用外部和独立的技术手段,促进庆祝公司本身之间的协议或公约,基本上旨在整合或修改法律与公司关系中直接影响协议签署者的那些方面的法律或法定纪律[1]。 我们还可以将其定义为若干或全部合伙人之间达成的协议,该协议的存在并非源于对共同诉讼人也具有约束力的公司法律交易,尽管其目的是源自或影响的问题。通过上述合法交易。 《商法典》规定,合伙人不能订立保留协议,但所有这些协议都必须记录在公司契约中,正如我们在其艺术中所看到的那样。 第最新法律规定上述针对公司 的协议不可执行(原LSA第7.1条和LSRL第11.2条,现LSC第29条),其有效性不受影响,这必须根据管辖私人自治的规则来决定.. 在上市公司中,合伙人之间的股东协议,如果涉及既定权利或 B2B 电子邮件列表 限制股份或可转换债券的自由转让,必须向受影响的公司通报国家证券市场委员会,并且必须遵守商法。注册表[2]。 2.-特征和法律性质 现在概述了其法律配置,我们将深入研究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对这些股东协议的处理。2 月 20 日的 STS 120/2020是这样定义它们的: “本法院 5 月 6 日的第 128/2009 号和第 138/2009 号裁决,以及最近的 2 月 25 日第 103/2016 号裁决,将股东协议定义为合伙人寻求通。 过其进行监管的协其效力是它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