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联邦最高法院最后一次(电话)面对面会议结束和下一次会议开始之间的时间间隔内不写几行文字已成为不可能的任务,其中对 行了判决,其影响被认为是主题所解决的一般性问题:观看审判开始和投票时的不适感是难以忍受的。 诚然,审判才刚刚开始,甚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在总统宣布结果之前,立场和部长们的投票也有可能发生变化(第 941 条。但从一开始,从部长的投票中,我们可以看出,我们根据第法律起飞的航班可能距离太阳太近,无法让一些人欣赏。面临着最终沉入海底的危险,在伊卡洛斯旁边平静的大海中休息。 这里无意从技术上讨论上诉报告员在审判中的特别上诉中得出的结论,毕竟,客观地说,这些结论对于确立论点至关重要。相反,本文的建议是了解亚历山大·德·莫赖斯部长开始投票的前提,并将其与该问题最基本的理论前提进行比较,以尝试开始了解问题的严重性那个接近。 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不道德性质的前提似乎是理解第 14,230/2021 号法律所面临的危险程度以及它给行政不道德责任带来的变化的基本问题。

亚历山大部长的前提 亚历山大

德莫赖斯部长明确而自信地指出,在他的观念中,行政不道德行为本质上是民事行为。 它指出,“LIA 将行政不道德行为定义为具有民事性质并在联邦法律中得到适当体现的行为,直接或间接违反公共行政的宪法和法律原则”,以保护其立场免受受人尊敬的学者的影响,但引用了:例如,年出版物中的内容。 部长还利用强化了他的立场,他指出“宪法本身将谴责那些对行政不当行为负责的人的行为与它所表达的制裁、与适用的刑事行为区分开来,显然,因为该要求不具有犯罪性质”(不诚实行为:第号法律。一级法院的管辖权。明确利用,从相反的角度来看,如果不当行为“不具有犯罪性质”,那么它自然就具有民事性质。最后,它是基于 STF 给出的一些理解,其中不当行为被视为民事性质的非法行为。 看哪,在 Whatsapp 号码列表 分析第 号法律提出的现行立法文本时,报告部长表示,该立法“以一种令人费解的方式,在其第 17-D 条中旨在排除行政不当行为的民事性质”他认为,“通过错误地、错误地试图排除不道德行为的民事性质,法律没有力量排除不道德行为的民事性质”。

不道德行为及其制裁,为这种公民性质

的基础直接来自宪法文本”。 在草案投票结束时——但在重申这一前提的重要时刻——部长还指出,“仅第号法律就确立了制裁行政法的宪法原则对行政不道德行为的普遍适用。 “‘,这需要理解’”,仿佛这样的预言是空洞的,没有什么意义。 此外,还进一步指出,“新法明确选择将行政处罚法的适用范围纳入行政失职制度范围,强化了失职行为的民事性质”,“这样做是为了确保更大的程序性”。调查更加严格,矛盾性广泛的辩护更加有效”。 在这一点上,显而易见的是,如果分析受普遍影响影响的所有其他事项的基本前提 BU 领导 是这样的话,那么其他一切显然都只是这种理解的派生。带着应有的尊重,肯定这一前提表明了对二十多年来一直关注这一主题的更专业学说的莫名其妙的脱离。 不道德行为并不具有简单民事犯罪的性质。 因此,我们敢于就这一既定前提提出一些考虑,这当然意味着需要审查亚历山大部长得出的结论。